协会章程
威海市养老服务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威海市养老服务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市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和养老服务相关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组织,是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法规,在政府与养老服务业之间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规范养老服务行为,实行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致力于推动全市养老服务事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支持在本团体内设立党的组织,支持党的组织在本团体中发展党员、开展活动。 第五条本团体按照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要求,建立健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推动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实现本团体规范健康发展。 第六条 本协会接受威海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协会住所: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438号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是: (一)团结和依靠广大会员,加强会员与政府间的沟通,积极反映会员的意愿与诉求,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二)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参与有关养老事业发展、改革以及与养老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开展行业自律、行业调研、行业统计、信息交流; (三)参与制定养老服务有关标准,指导和承办养老服务机构规范达标评估,组织等级评定事务,提供和推广老年人能力评估服务; (四)组织本行业学术交流、学习考察活动,总结相关学术成果和工作经验,组织会员与国内外相关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从业资格鉴定; (五)开展养老服务宣传,提高行业社会认知度和知名度,优化行业形象。积极引导社会资源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倡办社会养老服务事业; (六)依据有关政策,接收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和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的捐款捐物并用于养老服务事业; (七)承办政府相关部门委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从事养老服务或相关业务;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四)能够委派一人作为其正式代表出席协会会议; (五)按时缴纳规定的会费; (六)愿意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并支持本协会的工作。 (七)是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威海地区养老机构或从事养老服务相关的企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获得本协会信息资料的权利;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自愿退会的权利; (七)推荐会员的权利。 每个会员单位有一票表决权,会员单位通过会员代表人行使上述权利,会员代表人一般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担任。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关心本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按规定时间和标准缴纳会费。 (七)维护和增进行业内的团结和协作。 (八)指定专人负责同协会秘书长联系,以利于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有下列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一)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二)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三)有损害本协会名誉或违背本协会宗旨行为的。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资格的决定不服,可向会员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发展和终止事宜。 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召开。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威海市民政局审查,并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履行职责,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制订工作计划,制订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工作机构; (六)决定办事机构人员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或两次)会议,亦可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由行业中有影响、有实力的骨干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威海市民政局、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应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根据分工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协会各会员的工作联系; (三)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协会理事会、负责人变动、召开年会、举办研讨会、讲座、接受社会捐赠、开展慈善公益活动、涉外活动等重大活动,应从决定之日起1周内书面向威海市民政局及政府相关部门报告,提交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相关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常设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 本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职数由理事会确定。工作人员由会员单位派驻或由协会聘用。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与赞助; (三)政府资助和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补助;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费管理办法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威海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威海市民政局审查同意,并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因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威海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威海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费用从协会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威海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威海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8月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威海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